博士班修業辦法【109學年度入學學生適用】109年04月06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版本

  • 張嘉婷
 
 
 國立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博士班修業辦法
               109年度入學學生適用】
  
       
壹、修業年限、學分
一、修業年限:以二至七年為限。(國立政治大學學則第五十三條)
 
二、畢業學分:
  1. 博士班法律組研究生至少須修滿34學分。
  2. 博士班管理組研究生至少須修滿40學分。
  3. 博士班精算組研究生至少須修滿26學分。
    前項學分均不包括畢業論文學分。(國立政治大學學則第二十條)
 
三、博士班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令退學:
  1. 在規定期限內學位考試或資格考試成績不及格。
  2. 修業期限屆滿,仍未修足應修科目與學分或未通過學位考試者。
  3. 全學期所修科目,全部曠考或考試成績全部零分者。
 
貳、在校期間
  1. 為提昇博士班研究生學習風氣及對學術活動之參與程度,博士班研究生入學後,前兩年每學期必須至少修習二門學科,  原則上應於入學後兩年內,確認博士論文指導教授,並提交經指導教授簽名之博士學位論文指導教授同意書。
  2. 博士班研究生在入學後三年之內,除特殊情況經系博士班評核委員會同意者外,必須參加院共同必修課程-研究發表營並  發表論文,或參加經本系認可之國際會議並發表論文。
    本系認可之國際會議詳列如下:
    1. Asia-Pacific Risk and Insurance Association (APRIA) Annual Conference
    2. American Risk and Insurance Association (ARIA) Annual Meeting
    3. International Congress on Insurance: Mathematics and Economics
    4. Seminar of the European Group of Risk and Insurance Economists (EGRIE)
    5. International Longevity Risk and Capital Markets Solutions Conference
    6. Risk Theory Society Annual Seminar
    7. Meeting of the Association Internationale de Droit des Assurances (AIDA)
    8. Deutscher Verein für Versicherungswissenschaft (DVFVW) Annual Conference
    9. Actuarial Research Conference (ARC)
 
參、博士班評核委員會
一、博士班評核委員會(以下稱評核委員會)之成立旨在考核與評鑑本系博士班研究生在校修業表現,在博士班研究生尚未找到指導教授前,由評核委員會協助相關之修課與研究建議事宜,並得就博士班各項事宜向本系系務會議提出說明與建議。
二、評核委員會得就博士班研究生修業表現考核與評鑑事項,訂定細部準則與作業規定。
三、評核委員會設有委員四名,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在每學年度初,由系主任提名,經系務會議通過後聘任之。評核委員會委員有不同意見者,提系務會議決議之。
四、博士班評核委員會召開時,若評核委員間有不同意見者,提請系務會議決議之。
 
肆、課程
一、必修課程:
法律組:國際保險監理專題、保險業法令遵循專題、金融控股公司法規與風險管理、保險理論、保險法比較研究。
 
管理組:保險理論專題、保險產業專題、保險財務專題、長壽風險與退休金專題、風險管理專題、個體經濟學、計量經濟學
 
精算科學組:精算數學專題、連續財務專題保險理論、計量經濟學、數理統計學、財務經濟學
 
法律組與精算科學組必修課程「保險理論」為碩博合開課程,法律組博士班生與精算科學組博士班生若於碩士班就學期間已修畢,得免修並另以其他選修課程替代。
 
二、群修課程
法律組:大陸保險法專題、政策保險專題。(兩門選一門共3學分)
 
管理組:選修課程須經本系評核委員會同意。

三、有關各組必修及選修課程之替代課程,需於修課之前提出申請,交由博士班評核委員審定,並經系主任同意

伍、資格考試
一、資格考試以筆試行之,由系所主管籌組命題委員會,並任命召集人。
二、各組之考試領域與包含科目,分別為:
法律組:
  1. 領域:保險業法令遵循專題;
          包含科目:保險業法令遵循專題
  1. 領域:際保險監理專題;
          包含科目:際保險監理專題。
管理組:
  1. 領域:保險原理;
      包含科目:風險管理專題.保險理論專題.長壽風險與退休金專題。
  1. 領域:保險產業專題;
      包含科目:保險產業專題.保險財務專題。
精算科學組:
  1. 領域:精算數學專題;
      包含科目: 精算數學專題。
  1. 領域:連續財務專題;
      包含科目: 連續財務專題。
三、考試領域,每領域皆須通過。
博士生每次得選擇一至二領域參加考試,每領域資格考試以兩次為限。
四、考試原則上在暑假及寒假各舉行一次。暑假資格考試申請截止日訂為630日,寒假資格考試申請截止日訂為1231日,逾期不接受辦理
五、學生因重大事故無法參加考試,如在考試前經過命題委員同意,得於原訂考試日期7日前撤銷該次考試申請,該次考試不計入資格考考試次數。
六、博士生原則上應於入學後四年內(不包含休學)完成資格考試,同時於資格考試後二年內通過論文計畫書口試。
七、申請計畫書口試前,博士班學生可選擇以研究成果取代資格考試。研究成果需為C類以上期刊乙篇且依本辦法訂定之計算公式得有研究成果積分10分以上可取代1個領域的資格考試。博士生發表之研究成果需與風險管理與保險及所要抵免之資格考領域有關,並需經評核委員會認定,方得抵免資格考試。若學生對研究成果是否具抵免資格有疑慮時,建議先行提交文章的計畫書,給評核委員會審查,並由評核委員會給與書面意見。每一篇論文僅限抵免一個領域之資格考,若有同時攻讀兩個博士學位,同一篇論文不可用來抵免兩個學位。研究成果積分被用於抵免資格考試科目後,不得再計入其他有研究成果積分要求項目的積分中。
八、(1) 各組需完成該考試領域對應之課程才能申請該考試領域之資格考。各組考試領域之對應課程,分別為:
法律組:
  1. 領域: 保險業法令遵循專題;
     對應課程: 保險業法令遵循專題
  1. 領域:國際保險監理專題;
     對應課程:國際保險監理專題。
管理組:
  1. 領域:保險原理;
     對應課程:風險管理專題保險理論專題、長壽風險與退休金專題。
  1. 領域:保險產業專題;
     對應課程:保險產業專題.保險財務專題。
精算科學組:
  1. 領域:精算數學專題;
     對應課程:精算數學專題。
  1. 領域:連續財務專題;
     對應課程:連續財務專題
 (2)各領域資格考試以成績達70分以上認定為通過。
 (3)該考試領域下含多科目者,以各科目之平均成績達70分以上認定為通過,若平均未達70分,須於第二次資格考時重考該領域未達70分之科目。

陸、畢業英文檢定
一、 100學年度起入學之學生於提交學位考試成績報告單前,應通過下列博士生畢業英文檢定標準之一:
1. TOEIC 750分以上
2. IBT網路托福80分以上
3. CBT電腦托福213分以上
4. 全民英檢中高級複試
5. IELTS 6分以上
二、若未通過前項標準者,得檢附考試證明後,至本校外文中心或公共行政及企業管理教育中心修習36小時以上之英文課程,但因情況特殊,經指導教授及主任同意後,得以其它單位或機構開設之相似課程替代之。修畢者視為已通過前項規定之畢業英文檢定標準。
三、若已取得之學士或碩士學位是以英文為母語之國外大學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柒、博士候選人資格
博士班研究生合於下列各項之規定,始具有博士候選人資格:
一、在規定年限內修滿規定科目與學分;
二、通過本系博士資格考試的標準。
 
捌、論文撰寫語文
一、 博士學位論文應以中文或英文撰寫,但經本系同意者,得以其他語文撰寫。
二、非以中文撰寫者,應附中文論文題目及提要。
 
玖、博士論文研究計畫審查與口試
  • 博士班研究生在成為博士候選人後,始得提出論文研究計畫書。
  • 論文研究計畫書內容應包括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方法、研究大綱、預期研究成果與參考資料等。
  • 論文研究計畫口試以公開方式進行,至少須於口試預定日期四週前向評核委員會提出申請。口試委員共計五至九位(博士生論文口試應至少聘請二位本系專任教師擔任口試委員),校外委員需達三分之一以上。
  • 論文研究計畫口試以超過三分之二委員同意,方為通過。未通過者,需擇期重新提出考試申請。
  • 博士班研究生研究成果積分不得包括入學前已發表之論文或著作。
 
拾、博士學位授予
一、下列情形之一,始得提出博士論文口試申請:
(1)  博士候選人研究成果扣除抵免資格考試部分,積分達25分以上者。且其所有研究著作中至少需有一篇發表於B類以上之專業期刊,並通過博士論文研究計畫審查。
(2)  研究著作有一篇發表於特優類期刊,並通過博士論文研究計畫書審查。
(3) 研究著作有一篇投稿管理一學門財務領域國際期刊分級排序專案計畫中之A+期刊,獲得修改並再投稿(Revise and Resubmit)的機會,並通過博士論文研究計畫審查。
二、博士論文口試至少須於口試預定日期六週前向評核委員會提出申請。
三、博士候選人通過博士論文口試者,得向校方提出相關文件申請授與博士學位。
研究成果之期刊共分五類,基本原則及評分如下:
特優類(每篇50
  1. 最新期刊引用報告(Journal Citation Report)中,影響點數(Impact Factor)前15%SSCI/SCI期刊,
  2. 本校商學院所列之Financial Times50名的期刊[1]
  3. 本校商學院其他各系所認定之特優類期刊[2],若兩系對同一期刊採不同之認定標準,本系從嚴認定,
  4. 管理一學門財務領域國際期刊分級排序專案計畫中之A+級期刊[3],或
  5. 保險三大領域中國際學術期刊第一名(詳見附錄)。
A類(每篇35
  1. 最新期刊引用報告中,影響點數次15%SSCI/SCI期刊,
  2. 本校商學院其他各系所認定之A類期刊,若兩系對同一期刊採不同之認定標準,本系從嚴認定,
  3. 管理一學門財務領域國際期刊分級排序專案計畫中之A級與A-級期刊,或
  4. 保險三大領域中國際學術期刊次兩名(詳見附錄)。
B類(每篇25
  1. 最新期刊引用報告中,影響點數再次30%SSCI/SCI期刊,
  2. 本校商學院其他各系所認定之B類期刊,若兩系對同一期刊採不同之認定標準,本系從嚴認定,
  3. 管理一學門財務領域國際期刊分級排序專案計畫中之B+級期刊,
  4. 保險三大領域中國際學術期刊之再次三名(詳見附錄),或
  5. TSSCI正式名單之期刊論文。
C類(每篇10
  1. 最新期刊引用報告中,影響點數再次40%SSCI/SCI期刊,
  2. 本校商學院其他各系所認定之C類期刊,若兩系對同一期刊採不同之認定標準,本系從嚴認定,
  3. 管理一學門財務領域國際期刊分級排序專案計畫中,排除特優類、A類及B類以外之B級期刊,
  4. 保險或法律領域中知名國內學術期刊(詳見附錄),或
  5. 設有匿名評審制度或由國際著名出版社及研究機構出版之學術專書。 
D類(每篇5
  1. 設有匿名評審制度之國內外學術期刊,
  2. 設有匿名評審制度之專書中之論文。
E類(每篇2.5
  1. 設有匿名審查制度之國際會議論文。
*研討會計分以5分為限
*若有共同著作者,其著作個人得分為【得分=This is an image  單獨發表之評分】,其中N為本系專兼任教師以外之該著作作者總人數,本系專兼任教師不計入該著作作者總人數。
 
附錄
 
特優類三組領域各1
 
管理領域:Journal of Risk and Insurance
精算領域:Insurance: Mathematics and Economics
法律領域:暫不提供
 
A每組領域各2
 
管理領域:Journal of Insurance Regulation
                 Geneva Papers on Risk and Insurance - Issues and Practice
 
精算領域:ASTIN Bulletin
                 Scandinavian Actuarial Journal
 
法律領域:Insurance and Reinsurance Law International
                Tort and Insurance Law Journal
 
B每組領域各3
 
管理領域:Risk Management and Insurance Review
                 Journal of Insurance Issues
                 Benefits Quarterly
精算領域:North American Actuarial Journal
                 British Actuarial Journal
                 Asia-Pacific Journal of Risk and Insurance
 
法律領域:台北大學法學論叢
          東吳法律學報
          公平交易季刊

C類保險或法律領域共20

法學叢刊、法令月刊、月旦法學、台灣法學雜誌、經社法制論叢、消費者保護研究、保
險專刊、全國律師雜誌、月旦民商法雜誌、中國大陸法制研究、中研院法學期刊、國立
中正大學法學集刊、科技法學評論、成大法學、高大法學論叢、中央警察大學法律論集、
輔仁法學、法學研究、中原財經法學、風管學報。
 
 
93/01/05系務會議通過。
93/03/01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3/04/19系務會議修通過
93/06/17系務會議修通過
93/11/08系務會議修通過
95/01/09系務會議修通過
95/09/18系務會議修正第伍條第五項通過
96/03/12系務會議修正第壹項第二項暨第肆條通過
96/11/26日系務會議修正第陸、柒、捌條通過
97/01/07系務會議修正第伍、陸、捌條通過
97/03/03系務會議修正第捌條通過
97/09/22系務會議修正第貳、伍、陸、柒、捌條通過
98/06/22系務會議刪除第伍條第六項通過
98/11/16系務會議修正第伍條通過。
100/04/11系務會議修正第伍條通過。
101/04/23系務會議修正第肆條通過。
102/06/10系務會議修正第陸、柒、捌、玖、拾條通過。
102/10/07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02/24系務會議修正第玖通過。
103/11/10系務會議修正第陸通過。
104/01/05系務會議修正第伍、拾條及共同著作之研究積分計算方式通過
105/06/20系務會議修正第捌條通過。
106/06/21系務會議修正第貳、參、肆、伍、玖、拾條通過。
106/09/18系務會議修正第陸通過。
107/05/21系務會議修正第貳條通過。
107/11/12系務會議修正第貳條通過。
108/03/11系務會議修正第肆、伍、拾條及附錄通過。
109/04/06系務會議修正第參條、第伍條、第拾條通過。
 
[1] 第一項與第二項與本校商學院論文補助辦法中之最高排序期刊一致。
[2] 第三項是為鼓勵本系所教師進行跨領域研究而訂定。
[3] 第四項與第五項係配合本系所相對專長之領域而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