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官


司法官包括法官和檢察官,兩者可以互相轉調。
 
報考資格:
年滿18歲以上,55歲以下,並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政治、法律、行政各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非上述各系科畢業者,但所修課程與各類科所定應試專業科目有二科以上相同者(每科二學分以上),亦可報考。
 
考試內容:
l   第一試:<測驗式題型>(自103年起,司法官及律師考試第一試同時舉行,採用同一試題)
1.      綜合法學(一)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2.      綜合法學(二)包括:民法、民事訴訟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強制執行法、證券交易法、法學英文。
 
l   第二試:<申論式題型>
1.      憲法與行政法。
 
2.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3.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4.      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
 
5.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l   第三試:<口試>
 
成績計算與錄取方式:
(一)成績計算
1.    第一試筆試成績不計入考試總成績;第二試筆試與第三試口試成績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

2.    筆試成績之計算,以共同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共同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10%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3.    第一試筆試錄取標準為全程到考人數33%;第二試筆試錄取標準依需用名額加10%進入第三試口試,並依應考人考試總成績及需用名額擇優錄取。第二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目成績為0分或第三試口試成績未滿60分者,均不予錄取。
 
(二)錄取方式
1.    分三試舉行,第一試及第二試為筆試,第三試為口試。
 
2.    第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二試;第二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三試。第一試及第二試錄取資格均不予保留。
 
未來發展:
司法官訓練期間為一年六個月至二年,分為四個階段實施,訓練成績及格者,准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結業學員按照成績由司法院及法務部依相關規定分發各地方法院或檢察署服務。
 
超連結:
考選部網站 http://wwwc.moex.gov.tw/main/home/wfrmHome.aspx?menu_id=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