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碩士班研究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辦法」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系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 本辦法係依據教育部「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與「國立政治大學學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作業規定」訂定之。 |
第二條 | 本系每學年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名額以本系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博士班招生名額百分之四十為限。但核定招生名額不足五名者,逕修讀博士學位名額至多以二名為限。此名額應包含於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學校招生總量內。 |
第三條 | 申請資格: 本系碩士班研究生修業一年以上,合於下列條件,得申請逕行修讀博士班學位: (一)在校期間學業平均成績達85分,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 (二)申請前已修畢本系碩士班18學分以上。 (三) 提出研究計畫,並附代表性學期報告或學術著作經審核認定具研究潛力者。 申請逕讀博士學位學生,須經本系或本校相關學系、所、院、學位學程之助理教授二人以上推薦,申請者之研究潛力應由推薦者在推薦函中述明。 |
第四條 |
申請逕讀博士學位者應於本系每年公告申請截止日以前,繳交以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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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本系接受學生申請後,由本系評審委員會辦理甄試,訂定錄取標準,擇優錄取。甄試項目包含書面審查及口試。成績計算方式,書面審查及口試各佔總分之百分之五十。 |
第六條 | 本系評審委員會由本系專任教師三至五人組成,系主任為當然委員,並擔任召集人。基於迴避原則,推薦教師不得擔任評審委員。 |
第七條 | 甄試結果確認申請人符合規定資格後,應檢具系務會議決議、錄取人名冊暨相關文件簽請校長核定,並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送教務處處理學籍相關事宜,申請人始得逕行修讀博士學位。 |
第八條 | 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者自轉入博士班起,其修業年限為2至7年。 |
第九條 | 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者其學籍、成績管理、學科考試及論文考試,悉依本校學則及本系博士班修業辦法之規定辦理。 |
第十條 | 逕讀博士學位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本系相關會議審查通過及校長核定後,得申請回本系所繼續修讀碩士學位。其奉核定再回碩士班就讀者,其在博士班修業時間不併入碩士班最高修業年限合計。 (一)因故中止修讀博士學位。 (二)未通過博士候選人資格考核。 (三)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且未符合第十一條規定。 |
第十一條 | 逕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後,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其博士學位論文經博士班評核委員會認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位。 |
第十二條 | 本辦法經本系系務會議通過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